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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沈洁律师解读】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客观方面表现出犯罪嫌疑人队被害人使用威胁、胁迫、要挟的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较大数额的财物。要挟的方式可以是包括威胁使用暴力、伤害手段、或者毁坏他人名誉、人格、揭露他人隐私、威胁要毁坏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手段可以是口头、书面、甚至是暗示,可以直接由自己发出威胁,也可以利用第三人发出的威胁。律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主要是想获得被害人的财物,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一般以钱财居多。根据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沈洁律师提醒本罪和抢劫罪不同,抢劫罪不论抢劫的数额是多少都构成犯罪,而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这个起点就是前文说道的1000元。抢劫罪是当场获得财物,而本罪是可以当场也可以事后获得财物。因此,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抢劫罪大。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要挟手段,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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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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