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郭某、李某等人在浦东南路1525号门前机动车道上,见其同事王H(另行处理)等人与驾驶和乘坐帕萨特轿车的蔡J、李C(另行处理)发生口角并扭打,李某、王某、郭某、李某因认为本方有人吃亏,故将该车困住后,使用凳子等工具将该车前后档、侧面玻璃砸碎,左右前门砸损(物损价值6278元)。
上述4名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律师
李某、王某、郭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冬梅的陈述、证人蔡J、李C、王H、张圣利、邵道清、张圣洪、张中宝、姜庆华的证言、估价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
李某、王某、郭某、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王某、郭某、李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浦刑初字第1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