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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用他人账户购入权证是否犯故意毁坏财务罪

对下文判决,沈洁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破坏财物罪破坏的对象时有实体的财产。

吴某至浦东新区博兴路450号零度聚阵网吧,在明知招行CMP1权证在当日即将行权终止其价值归零的情况下,故意在被害人戴Z的证券帐户1835049擅自购进招行CMP1权证股票14000000股,造成被害人戴志祥损失28070元。律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志祥的陈述、证人王晖、石瑛的证言、国泰君安证券股票明细对帐单、相关证明、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

吴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浦刑初字第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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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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