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文判决,沈洁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破坏财物罪破坏的对象时有实体的财产。
吴某至浦东新区博兴路450号零度聚阵网吧,在明知招行CMP1权证在当日即将行权终止其价值归零的情况下,故意在被害人戴Z的证券帐户1835049擅自购进招行CMP1权证股票14000000股,造成被害人戴志祥损失28070元。律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志祥的陈述、证人王晖、石瑛的证言、国泰君安证券股票明细对帐单、相关证明、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
吴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浦刑初字第1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