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Z因不满百朗德(上海)有限公司对其工资待遇及工作安排,遂将若干白砂糖结晶体放入由其驾驶的该公司牌号为FH1868起亚商务车的发动机机油内,致使该车运行出现异常,造成发动机大部分零件损坏。
经鉴定,该车的物损修复价格为29,580元。周Z在公安人员进行盘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周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爽、金基洙、郑成学、朴凤莲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
周Z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周Z具有自首行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Z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08)浦刑初字第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