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为泄愤,至北中路周家宅13号对面弄堂内,持械将被害人尤J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E2W958的长安雨燕SC7132型轿车砸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247元。苏X被抓获归案。
庭审后,苏X的家属帮助赔偿了被害人的车辆损失费及评估费15787元。律师
苏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军的陈述、证人周峰、鲍继炜、李志青的证言、涉案车辆的发票,有关部门的估价证明,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被害人收到赔偿款凭据等证据。
苏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苏X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苏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浦刑初字第2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