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a因对其居住的闵行区*路88弄小区内乱停车的现象感到不满,为泄愤,多次在夜间或凌晨携带长钉至该小区31号、39号门洞处,将被害人陈a、尹a、李a、王a、王b、祝a、李b、朱a、汤a、高a停放在上述地点的车辆轮胎戳破,造成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335元。
宋a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古美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宋a已赔偿了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律师
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a、尹a、李a、王a、王b、祝a、李b、朱a、汤a、高a的陈述及书写的收条,证人姜a、王c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闵行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及宋a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宋a故意损坏公民财物,合计价值8,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宋a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五千元。(2008)闵刑初字第1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