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因其家隔壁装潢噪音一事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以及其所居住小区内车辆停放不当致其停车困难而对金玉良苑小区物业公司心存不满,后产生了通过划破他人车辆的方法、制造受害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想法。
顾某先后多次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停在该小区内道路边的牌号为沪FB219沪DC183沪CH311沪CE8563等十八辆车辆车身油漆划破。经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十八辆车辆合计物损价值18415元。律师
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杨某等十八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陶某等人的证言,金玉良苑小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所。
顾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8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顾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顾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2008)金刑初字第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