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因被上海特能市场推广有限公司花木站辞退而怀恨在心,为泄愤携带粪便、水泥至培花路X号该公司办公室,将粪便、水泥泼洒在堆放于该办公室的广告册上,致使易初莲花、大润发、乐购超市的广告册共计23200份毁损,经鉴定物损价值19369元。龚某被公安机关被抓获。律师
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汪来娣的陈述、证人李甲、李乙、周某、李丙、金某的证言、清点记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龚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龚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龚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浦刑初字第1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