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邬在工厂中打工,因对被扣的工资不满,他提出离职。离职后,他乘五一放假,单位无人之时,进入厂区的车间,将厂区内的一些设施和电瓶取出搬走,这些设施和电瓶总价值为八千多元,和小邬被扣的工资总额差不多。取得这些物品后,小邬将电瓶仍在距离工厂几公里外的垃圾桶,将设备扔在一旁的路边上。
之后,工厂调取了出入录像,发现是小邬盗取了物品,要求他赔偿或者归还,如一周内不将物品归还到位或者赔偿到位的,将以盗窃罪向警方报案。小邬有些害怕,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盗窃罪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现场监控和小邬的说法,他进入库房,将相关财物拿走并仍在路边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行为人将他人财物进行处置,由于小邬拿走物品,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构成盗窃罪。其次由于缺乏工厂的委托,也不构成侵占罪。不过无论小邬处于何种目的,工厂的损失已经是存在的的,故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也是可以的。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小邬进入工厂偷取物品,后来又在丢弃毁坏,故而也符合故意损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所以小邬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