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下午,李某驾驶出租车途经某路段时,因琐事与前方车辆驾驶人胡某产生矛盾,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嗣后,李某使用其随车携带的千斤顶将胡某的轿车前后盖及前保险杠等处砸坏、漆面刮伤。经鉴定,上述车辆的损失价格为2万元。后李某在某旅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徐汇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胡某的陈述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维修收费结算表、估价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与盗窃罪不同,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往往出于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价值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