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男被指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2013年3月某日晚上,被告人王男喝酒后有三分醉意,到上海上海农商银行浦东分行六里支行自动取款机取款,由于自己操作不当,银行卡被ATM机吞没,王男发火,找到附近的砖块。用砖块砸毁银行自动取款机两台,物损共计价值8,795元。
王男的行为被监控记录,数日后他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律师
对于犯罪过程,王男无异议,有被害人银行单位的证人蔡XX的陈述,对于ATM机的损失有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确认损失,事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18,7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小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8795元,金额较大。但是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规定王男可以适用缓刑,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