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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故意破坏财物价值5760元,获得被害方原谅免于刑事处罚

薛男在一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为此薛男感到非常气愤,再离开公司前将公司天台的空调外机主板上的主芯片翘下后丢弃以泄愤,导致空调无法正常启动。经过鉴定,上述四块主芯片价值5760元。事后,该塑料制造公司为此支付更换及维修费用16,000余元。

浦东新区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告人薛男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姚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笔录,有关价格鉴定意见书,有关报价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薛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被告人薛男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男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男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男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其犯罪较轻;另被告人薛男已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单位亦表示对其予以谅解并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对自首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薛男免除处罚。法院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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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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