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数月间,多次使用弹弓、钢珠弹等工具,弹射停放在某停车场的数量客车的前挡风玻璃、停放在某门前的商务车的后挡风玻璃。造成损失共计价值1,700余元。
李某又多次在其居住的住所内使用上述工具弹射数幢高楼窗户的玻璃,造成多家居民窗户玻璃损坏。
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至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相关损失。
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石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当庭供述等证据。
律师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律师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显然,李某符合上述的情形。
另外,被告人李某受到传唤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他还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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