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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如果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按照《刑法》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罪名处理。

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如果采取放火、爆炸等危险方式的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以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处理。故意毁坏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比如前段时间的车辆挡道,后车车主故意撞击前车泄愤,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当然还应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律师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如果是过失毁坏的,只存在赔偿责任,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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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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