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2013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因与同居男友徐某存在经济纠纷而心怀不满,遂指使他人用挖掘机挖断徐某父母徐某、李某种植于大团镇镇南村大杨7组田地里的62棵桃树、10棵梨树、4棵桔子树,破坏被害人徐某、李某的果树种植。经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列果树价值合计17,600元。
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李某17,60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徐某、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朱某、瞿某、富某、吴某、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浦东新区大团镇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出于个人目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李某17,6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3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