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徐某,江某,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因与被害人汪某存在业务纠纷,为泄愤报复汪某,指使被告人徐某、江某获取了汪某使用的上海金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XPLUS订票系统账户名。
被告人董某使用汪某的账户通过XPLUS订票系统预订了英国维珍航空公司等外国航空公司的机票56张,且至航班起飞前不付款、不取消,使上述机票无法正常销售,致使英国维珍航空公司对被害单位金燕公司罚款6.9万元,后金燕公司取消了被害人汪某使用XPLUS订票系统的资格。
被告人董某、徐某、江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赔了被害单位金燕公司的罚款损失。律师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丁某等人的证言、金燕公司提供的订票系统日志文件、情况说明及银行单据、英国维珍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固定的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董某为达到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伙同被告人徐某、江某采用恶意预订机票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徐某、江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且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为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江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3)静刑初字第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