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男,汉族,文盲,系来沪务工人员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被告人吴某为泄私愤,先后四次至其工作单位某公路某号上海某鞋业有限公司(简称“鞋业公司”),乘无人之际进入该公司车间,持事先准备的剪刀,将混炼机和冲料机上的电线剪断,致使该公司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并影响生产经营。分述如下:
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为泄私愤,持事先准备的剪刀,至鞋业公司炼焦车间,将混炼机上的电线剪断。
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为泄私愤,持事先准备的剪刀,至鞋业公司冲料车间,将冲料机上的电线剪断。
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为泄私愤,持事先准备的剪刀,至鞋业公司冲料车间,将冲料机上的电线剪断。
1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为泄私愤,持事先准备的剪刀,至鞋业公司炼焦车间,将混炼机上的电线剪断。律师
1月17日,被告人吴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民警盘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翁某、杨某、李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为泄愤报复,故意采用毁坏机器设备的方法,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显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2013)奉刑初字第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