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男,小学二年级文化,被告人汪男,小学文化,系北京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甘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小学五年级文化,系北京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黄某与其公司的工人汪某、甘某等人至叶榭镇车亭公路1806号上海方广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先因经济纠纷与厂方人员发生争执,后又为达到诉求目的,黄某指使汪某、甘某强行进入该厂配电室,强行拉闸,破坏该厂生产经营。
该次断电造成上海方广食品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损坏,生产线上的3.919吨面粉在制品不能使用,经估价,损失的面粉价值7,2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汪某、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王某、郑某、陈某的证言,过磅记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收据,谅解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黄某、汪某、甘某以断电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黄某、汪某、甘某均具有自首情节,故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三名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汪某、甘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汪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甘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0)松刑初字第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