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吴某为牟利,趁在上海某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八车间上班无人注意之际,采用向AB流水线电镀金缸内投放金属锌片袋,欲利用金属置换的原理窃取缸内黄金,因部分金属锌片袋遗留在缸内无法取出,导致电镀液与其他金属杂质混合而报废,造成损失价值23,100.20元,且该生产线日常生产受到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张某证言,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无锡市力桥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析报告,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律师
被告人吴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电镀流水线内放置金属锌的方法窃取电渡液内黄金,致使电渡液报废,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吴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吴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吴某、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2011)金刑初字第7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