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a与王a(已被判刑)结伙,在李a(已被判刑)的纠集下,为泄愤持砍刀、铁棍等,至闵行区XX路XX号A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烫金机、真空包装机等生产设备6台及生产的半成品砸坏,致正在生产的流水线遭到破坏。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140元。被告人潘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时a、孙a、李b、刘a、刘b、张a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A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烫金机、真空包装机的维修发票等相关书证,价格认证中心闵行分部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潘a与他人结伙,为泄愤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设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a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闵刑初字第1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