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因自家虾塘遭人为破坏,怀疑系同村相邻的沈某所为,为泄愤报复,遂至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民福村1317号附近被害人沈某经营的虾塘处,将携带的农药“毒辛”投入该处窨井内,致使有毒有害成分流入虾塘并造成大量白对虾死亡,经估价直接物损计9,854元,已严重影响被害人沈某的生产经营活动。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所投放的农药中含有毒死蜱成分。律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姜某、龚某、唐某、吴某、周某的证言,采购饲料、药品清单、证明及损失清单,补贴药剂分配汇总表,水产养殖品种死亡事故统计表,事故调查报告、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农药“毒辛”标签及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记录、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谢某为泄愤报复,故意采用投放含有毒性农药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2012)奉刑初字第1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