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农药毒害邻居虾塘,损失近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被告人谢某因自家虾塘遭人为破坏,怀疑系同村相邻的沈某所为,为泄愤报复,遂至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民福村1317号附近被害人沈某经营的虾塘处,将携带的农药“毒辛”投入该处窨井内,致使有毒有害成分流入虾塘并造成大量白对虾死亡,经估价直接物损计9,854元,已严重影响被害人沈某的生产经营活动。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所投放的农药中含有毒死蜱成分。律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姜某、龚某、唐某、吴某、周某的证言,采购饲料、药品清单、证明及损失清单,补贴药剂分配汇总表,水产养殖品种死亡事故统计表,事故调查报告、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农药“毒辛”标签及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记录、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谢某为泄愤报复,故意采用投放含有毒性农药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2012)奉刑初字第143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