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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处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集体生产经营和个体生产经营,即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除此之外还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办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为破坏电源、破坏种子、秧苗、毁坏庄稼、毁坏果树、制造设备事故或者质量事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行为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律师

本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和生产经营秩序,属于侵犯复杂客体,后者是侵害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公私财产。如果行为人毁坏的是和经营无关的公私财产,不构成本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为了某种个人恩怨企图让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的第2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文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企图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企图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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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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