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事实: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与被害人王某确立恋爱关系,并编造给辅警发工资、处理交通事故、帮人解决工作、办警察学校、给王某买车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得王某总计18.3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袁某信任,并编造帮助袁某成为辅警、合同制警察等理由,先后骗得袁某总计6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沈某信任,将从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荣威950轿车以单位改革公务车的名义谎称出售给沈某,骗得沈某4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刘某将从王某处骗得的钱款以发工资的名义归还袁某总计1.3万元,以转账的方式归还沈某4万元。
非法买卖警用装备事实
被告人刘某购买大量警用装备用于收藏,至案发时被民警查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手铐、警用催泪喷射器、警棍、警衔、警号等警用装备约20余种150余件,期间,被告人刘某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手铐等警用装备。律师
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及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袁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储某、吕某的证言,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单,清点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处理凭证及相关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银行签购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械等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2013)浦刑初字第45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