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销售大量电击器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被告人韩某从他人处购买大量电击器,将其中部分电击器以每根13元或25元的价格转卖给韩某、韩某(已判刑),并与被告人王某多次在九亭镇沪松公路、涞亭路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路人兜售电击器牟利。

在九亭镇沪松公路、涞亭路路口处,被告人韩某卖给王某2根电击器,被告人韩某卖给薛某1根电击器。

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王某及韩某、韩某在上址兜售电击器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四人处缴获电击器17根电击器,后从四人暂住处查获34根电击器。经公安局后勤保障部装备处装备警械科认定,上述查获的54根电击器均属于警用装备。

被告人韩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韩某、汪某、王某、薛某、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关于对电击器的认定及处理申请、回复,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技术标准目录,警用械具、警用武器、警服、警员防护装具产品分类与代码,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清单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韩某、王某非法买卖警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告人韩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王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王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二十九根电击器,予以没收。(2012)松刑初字第1019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