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张某(另处)购买了一辆奥迪A6二手车后,为了假冒警车和冒充警察身份,逃避交通道口收费及驾驶方便,与被告人张某取得联系,让被告人张某为其制作假警车牌照及警车行驶证。
后被告人张某让他人伪造了一副(苏A**38警)警车牌照、一本警车行驶证及一本警官证等警用装备、证件等物后,贩卖给张某,从中获利700元。上述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缴获。
被告人张某为能使其子女在沪读书,遂让他人伪造了其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的印章一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的供述,扣押、处理、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道口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系统(附照片)查询、关于“苏A**38警”汽车号牌的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非法买卖车辆号牌等警用装备,情节严重;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有前科劣迹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2010)嘉刑初字第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