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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器属于警用品,销售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被告人韩某在九亭镇沪松公路、涞亭路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路人兜售电击器牟利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电击器5根,后民警又在九亭镇黄泥浜村117号102室被告人韩某的暂住地查获电击器6根。

经公安局后勤保障部装备处装备警械科认定,上述查获的11根电击器均属于警用装备。

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王某、韩某、汪某、周某的证言,关于对电击器的认定及处理申请、回复,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技术标准目录,警用械具、警用武器、警服、警员防护装具产品分类与代码,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清单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韩某非法买卖警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十一根电击器,予以没收。(2012)松刑初字第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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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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