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明知无权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从他人处窃听、窃照器材,并利用其经营的位于闸北区某摊位进行非法销售。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朱某,当场从其经营的摊位查获大量窃听、窃照器材。经国家安全部确认,涉案的手表式窃照器材、闹钟式窃照器材系专用间谍器材。到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闸北区检察院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施某、陈某的证言笔录;书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告知书》、《宣传告知书》,公安局闸北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部分窃听窃照器材进行鉴定的函》、《关于转发安全部对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进行确认有关情况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专用间谍器材确认书》;被告人朱某的供述、户籍资料及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专案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一个比较罕见的罪名,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根据刑法二百八十三规定,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指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被告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缴获的间谍专用器材,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