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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遥控钥匙型间谍摄像机等秘拍设备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某租用徐汇区某路某号某商铺从事电子产品销售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在经营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购入遥控钥匙形摄像机、笔形摄像机等器材,后放置在商铺内销售。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内抓获张某,并当场查扣座钟形录像器等秘拍设备。

经鉴定,查扣的座钟形录像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技术特征和功能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鉴定结论的说明、案发经过及证人黄某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徐刑初字第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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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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