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案全和发展与国家保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因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窃取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所谓刺探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收买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律师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本罪不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掇、收买国家秘密,否则以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刑法》
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