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所谓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
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律师
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种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按照刑法13条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出售而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论。走私专用间谍器材达到走私罪标准的(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应作为牵连犯比较两罪分别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重处断。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