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为给儿子配冥婚,发生罕见盗窃尸体案

上海已经普遍实行了火葬,在一些省份的偏远地区一些偏远地区,还存在着土葬。给我们来电法律咨询的,就是一位侠先生。他的祖父母,曾经生育有一个小阿姨,在当年治疗手段不够发达,由于一场重病年仅12岁的小阿姨就去世了。当时是建国后的60年代,当地还没有普遍实行火葬。父母就将小阿姨放在棺材中埋藏,明年过节的时候大家就去祭拜。

在2021年的年头,春节期间,家里人突然发现小阿姨的尸骨被人挖走盗取了。全家人不明白了,一具死亡很久的尸骨,什么人会去要呢?还要去盗取!在寻找一番后,他们才获悉,原来村里有一户谷先生,他家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去世时尚未婚配,现在儿子的尸体已经火化,已经落土为安了。在这之前,很多户邻居听说谷先生一家听了算命先生的说法,要给自己的儿子配“冥婚”。微蹙侠先生全家人高度小阿姨的尸骨就是被谷先生一家偷去了。

是因为侠先生向沈洁律师提出法律咨询问,律师认为,如果这件事情是真的,那么他们村里的谷先生就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了。涉及到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这是选择性罪名,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尸骨、骨灰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这个罪名在上海基本没有见到过,但在侠先生住住小山村却有可能发生。律师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

在本案中盗窃尸体的目的,是为自己的儿子配冥婚。将他人家中已经埋藏几十年的尸体偷盗,实施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损害了死者的尊严,并且伤害了与死者具有一定婚姻家庭关系及其它社会关系的有关人员的感情,死者的“尸体”应得到社会的妥善安置与保护,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侮辱与亵渎。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沈律师认为,如果邻居谷先生不肯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也不肯归还尸体的,那么侠先生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维护自己亲人的权益。侠先生也可以告知对方,如果不归还尸体亲友的,不仅是侵犯他人的权益,而且涉及到犯罪。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