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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以前是流氓罪,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已经没有流氓罪这个罪名。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男女多人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进行变态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客观方面表现纬聚众淫乱,“聚众”在首要分子发动、纠集下,多人聚集于同一地点进行淫乱活动,所谓多人必须是三人以上,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主要指群宿群奸,也可以是其他淫乱行为,不一定是男女异性之间,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人。“多次参加”指参加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律师

本罪中的主体不能是卖淫的情形。交换配偶是否属于本罪,要看是否构成聚众,如果不能构成,则不成立本罪。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这一法律。因为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就不能构成聚众这一条,也有学者提出本法条已经过时,的确实践中几乎看不到看到因本罪被判刑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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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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