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乙明知无权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仍从他人处购入窃听、窃照器材,并利用其经营的位于闸北区宝山路某号上海某城1楼C16摊位进行非法销售。
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朱乙,当场从其经营的摊位查获大量窃听、窃照器材。经国家安全部确认,涉案的6只手表式窃照器材、6只闹钟式窃照器材系专用间谍器材。到案后,被告人朱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陈某、朱甲的证言笔录;书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告知书》、《宣传告知书》,公安局闸北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部《关于对部分窃听窃照器材进行鉴定的函》、《关于转发安全部对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进行确认有关情况的通知》、国家安全部《专用间谍器材确认书》;被告人朱乙的供述、户籍资料及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8·21”专案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朱乙非法销售窃照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乙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