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蓝某向他人购买了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表1块、钟表1只、钥匙2把、MP3播放器2个、“隔墙听”2只后,将上述物品放于其在嘉定区江桥镇张掖路某号某号楼某层某室店铺的柜台内,并粘贴价签对外销售。
警方在上址查获上述物品并抓获被告人蓝某,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及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鉴定书、说明,被告人蓝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蓝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缴获的间谍专用器材,予以没收。(2014)嘉刑初字第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