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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信报警器材属专用间谍器材,销售判拘役

被告人陈某租用北京东路某号某市场某摊位销售各类电子监控产品。公安人员在对该摊位进行检查时,缴获5套尚未进行销售的彩信报警器材,并于同日将陈某抓获归案。经国家安全部确认,上述缴获的彩信报警器系专用间谍器材。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应当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有证人叶某、王某的证言、上海鹰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柜面租赁协议,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间谍器材照片、国家安全部出具的专用间谍器材确认书、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律师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认罪。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尚未出售涉案间谍器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专用间谍器材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涉案的间谍专用器材予以没收。(2014)黄浦刑初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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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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