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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构成窝藏罪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的妻堂弟高A因婚姻纠葛,在嘉定区外冈镇中泾村某号院外,用菜刀连续砍切其岳父陈A右颈部、头面部、胸腹部等处,致陈A倒地,后死亡。高A作案后逃至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唐某暂住处,唐某明知高A实施了暴力犯罪,仍提供场所供其用于替换血裤及躲匿,并帮助联系他人接应高A外逃。次日凌晨三时许,高A在上述唐某暂住处被他人接应实施外逃时,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公安人员在江苏省太仓市将唐某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太仓市公安局科教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关系人高A的供述,证人何某、谢某、黄某的证言,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太仓市公安局科教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唐某的到案经过。

涉案关系人高A供述,高A在砍击岳父陈A后打电话让高太红将其送到太仓。接着,高A又打电话告诉唐某称,和岳父吵架用菜刀砍了岳父,砍得比较厉害,要到唐家中住几天。高A搭高太红的车到太仓人民医院附近后,乘坐出租车到唐某家中。高A和唐某见面后将事情的经过又讲了一遍,并告诉唐要买衣服换一下。于是唐就陪高买了休闲裤和内衣。高A到唐某家时,上穿咖啡色夹克,下穿蓝色牛仔裤,脚穿黑黄色运动鞋。当时,高的衣服裤子上都有血,而且高的脸上也有血。因唐家中没有热水,所以唐带着高到表弟何某家中擦洗,并换下带血的牛仔裤,穿上新买的裤子和内衣。后何某回到家中,高A和唐某告诉何高A的事情。接着,高A让唐某打电话给谢某接高到外面躲几天。高A换下的牛仔裤放在何某家中的桌子下面,后高带着公安人员将该牛仔裤找到,该牛仔裤被公安机关扣押。律师

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2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从高A处扣押蓝色牛仔裤一条、黑黄色运动鞋一双。

被告人唐某当庭对上述衣物照片进行辨认,予以确认。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标记为“高A所穿的蓝色牛仔裤右腿前部”血迹为死者陈A所留。

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何某回到家中看到表哥唐某以及高A在家中。何某看到高A换了一条裤子,商标扔在桌上,换下来的裤子放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高A说和岳父打架,用刀捅了岳父胸口一下,还砍了其头上一刀。接着,高A和唐某用手机联系谢某准备让谢接高去躲一躲。当晚23时许,高A和唐某返回唐的暂住处。

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谢某接到唐某的电话,唐称高A和岳父吵架,把岳父给打了,让谢将高接走住几天。接着,谢某联系了一个黑车司机去上海接高A。次日凌晨,当谢某到达唐某暂住处将高A接上车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接到朋友电话,称要去上海接人,并谈好价格为1,200元。当晚10时许,黄接上打电话给他的人后就一起出发去上海。次日凌晨3时许,黄到达太仓,被接的男子刚刚上车,就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2年7月22日出具的(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A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唐某供述,唐某系高A的堂姐夫。一天傍晚六七时许,高A打唐某的手机称自己和岳父打架,砍了岳父,要到唐处躲一躲。过了约40分钟,高A乘出租车到唐的暂住处,唐看到高穿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唐问高是怎么回事,高回答因为离婚的事情用菜刀砍了岳父,岳父流血倒地,不知道是否死了。接着,唐某带高A买替换的衣物,高买了裤子及内衣。因高A身上有血要擦洗一下,而唐某的暂住处没有热水,唐就带高到表弟何某家,在何家中高换下原来的裤子和内衣。后何某也返回家中,高A告诉何某因岳父要高A离婚,而且要赶走高,所以二人打起来,高用菜刀砍了岳父后逃出来。

高A说要去浙江的妹夫谢某处躲一躲,于是打电话给谢,谢答应叫车来接高A。其间,唐某也和谢某通话称,高A砍了岳父,要谢接高出去躲一躲。接着,高A和唐某返回唐的暂住处。次日凌晨2时许,谢某打电话问唐的具体住址。过了一会,谢某乘面包车到达唐某的暂住处,当高A上车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唐某在江苏太仓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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