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在唐镇暮一村张家宅72号东侧弄堂口,在明知王某(已判刑)持刀捅人的情况下,仍将100元借给王牌帮助其逃跑。
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王某的供述笔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窝藏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司法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