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包庇聚众斗殴人员,作假供述构成包庇罪

李某锋、李某效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与刘浩然等人(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约定在中原路某号欧尚超市门口“谈判”,当晚双方碰面后发生了斗殴。公安机关于次日以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在李某锋的指使和带领下,被告人杨某、蒋某和李某(另案处理)至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冒充犯罪的人投案并谎称自己参与了上述斗殴。

同案人员李某于2014年1月23日交代了在李某锋的指使下冒充犯罪的人投案并做虚假供述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杨某、蒋某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蒋某,辩护人翟义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员李某锋、李某效、李某的供述,户籍资料,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杨某、蒋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杨某、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二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供述予以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杨某、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司法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蒋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杨刑初字第33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