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锋、李某效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与刘浩然等人(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约定在中原路某号欧尚超市门口“谈判”,当晚双方碰面后发生了斗殴。公安机关于次日以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在李某锋的指使和带领下,被告人杨某、蒋某和李某(另案处理)至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冒充犯罪的人投案并谎称自己参与了上述斗殴。
同案人员李某于2014年1月23日交代了在李某锋的指使下冒充犯罪的人投案并做虚假供述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杨某、蒋某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蒋某,辩护人翟义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员李某锋、李某效、李某的供述,户籍资料,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杨某、蒋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杨某、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二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供述予以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杨某、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司法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蒋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杨刑初字第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