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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钱财帮打架的人顶罪,构成包庇罪

公安机关接报在杨浦区淞沪路某号某栋某号发生伤害案,于次日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9日,被告人高某指使被告人刘乙纠集被告人王乙、杨某为前述实施伤害行为的人顶罪,次日,被告人高某向被告人王乙、杨某支付好处费共计(下同)30,000元后,于10时许在被告人刘乙的陪同下纠集被告人王乙、杨某乘车至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下称“新江湾城派出所”),被告人刘乙先行离开,被告人王乙、杨某由被告人高某带领,冒充犯罪的人向警方投案,经讯问被民警当场识破,三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王乙、杨某随身携带的9,900元被一并扣押。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乙至新江湾城派出所门口打探时,被民警认出当场抓获,对上述犯罪予以供认。律师

案发后,被告人王乙将已存入银行卡的20,000元退缴警方。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刘乙、王乙、杨某,辩护人史雪珍、苗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证人王甲、刘甲、芮某、彭某的证言,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高某、刘乙、王乙、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高某、刘乙、王乙、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高某、刘乙、王乙、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在被告人杨某退出违法所得100元。

被告人高某指使被告人刘乙纠集被告人王乙、杨某冒充犯罪的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高某、刘乙、王乙、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高某等四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王乙、杨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司法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刘乙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王乙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违法所得30,000元应予追缴。(2014)杨刑初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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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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