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丙(另处)明知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仍驾驶沪C1某中型普通客车在航头镇航瑞路459弄航武嘉苑内行驶,不慎将张善友撞倒并碾压,致使其头、胸部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王丁为掩盖王丙的罪行,向公安机关谎称肇事车辆系由自己驾驶,欲使王丙逃脱刑事追究,直至王丙被刑事拘留后,方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包庇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甲、何某、陈某、董某、姚某、王乙、谢某、孙某、赵某、王丙的证言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相关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王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包庇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丁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丁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4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