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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院保全的货物抵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被告人盛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海绿田箱包有限公司拖欠何某等38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为防止该公司资产遭哄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局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公司的相关财产。

被告人盛某在明知上述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其中的三台泓昌牌HC-450A型油压冲床以及价值27000元的6000只半成品箱包抵债给他人,致使法院民事裁定的财产保全事项无法执行。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裁定书以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证人孙某等的证言,相关执行笔录,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盛某明知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私自转移、抵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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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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