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因与张某有民事纠纷,被张某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同月16日查封了林某坐落于嘉定区江桥镇某公路1998号的厂房,并告知林某不得非法处置该财产。
林某擅自将上述已被查封的财产变卖给他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林某支付张某120余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但林某经执行仍未履行。
嘉定区人民法院因林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期间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同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对林某予以刑事拘留,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有关的《移送函》、《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土地使用权登记册》、《转让协议书》、《资产确认书》、查封财产笔录、《查封财产清单》、《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收条、《取款业务回单》、《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流程管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林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林某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林某有前科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嘉刑初字第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