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浙江贝纳通电源有限公司诉虹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贝纳通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虹金公司价值314,000元的财产,并据此查封了虹金公司的电动车200辆。2009年10月23日,法院判决虹金公司支付贝纳通公司货款283,767.96元。虹金公司上诉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宁波万达电器仪表实业公司(下称万达公司)诉虹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万达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虹金公司价值289,771元的财产,并据此查封虹金公司的电动自行车流水线1套及电动车150辆。2011年3月31日,法院判决虹金公司支付万达公司货款276,861元。律师
法院判决生效后,虹金公司未自动全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贝纳通公司和万达公司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虹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虹金公司的电动车350辆等财产,后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该350辆电动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其进行转移、变卖。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通知,执行笔录,(2011)青执字第497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证人王某、徐某、程某的证言笔录,联系笔录,档案机读材料,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某非法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其提出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吴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青刑初字第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