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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犯监狱服刑打伤同监室,犯破坏监管秩序罪

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U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在新收犯监狱服刑的被告人U与同监舍服刑的被害人肖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U将肖某拉至该监舍门口角落处蹲下,先用手拍打其头面部,后用脚踹其胸部,致其失去平衡后侧倒在地,脚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因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右侧胫骨下端(内踝)完全性骨折等,构成轻伤

U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U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U在监狱服刑期间,无视监规,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律师

被告人U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该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的刑罚予以并罚。鉴于被告人U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U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七年六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2013)青刑初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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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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