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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同监室被监管人员至昏迷,犯破坏监管秩序罪

被告人N、S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N,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聚众斗殴行为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行为被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吸毒行为被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服刑中。

被告人S,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律师

N、S因犯罪被关押于金山区看守所B1监室服刑。二人为达到在监室内称王称霸、欺凌他人的目的而相互勾结。N、S因琐事殴打谩骂同监室被监管人员Z、L。

在值班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制止后,两人继续对L进行殴打谩骂,N在此期间攻击值班民警马某面部并辱骂。当民警将L带出Bl监室后,S再次对Z进行殴打直至周昏迷。经鉴定,Z、L均已构成轻微伤。

N、S作为正在服刑的被监管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在监室内殴打监管人员以及其他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N、S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N、S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N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S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金刑初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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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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