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经营罪、脱逃罪,被告人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发货、银行转账收款的方式向张某销售高希霸、罗密欧等品牌雪茄烟,销售金额共计246,113元。
被告人彭某在广东省某酒店内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天被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次日中午,被告人彭某在被押解回沪的过程中,在深圳火车站检票进站时挣脱手铐后脱逃。被告人彭某在其亲戚规劝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脱逃罪分别追究被告人彭某的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同时认定被告人彭某犯脱逃罪,系自首。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证人陈某、吴某、张某、杨某、袁某、朱某等人的证言,手机短信截图、QQ聊天记录、牡丹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彭某违反烟草专卖的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雪茄烟共计24.6万余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彭某在被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彭某犯非法经营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脱逃罪系自首,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c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