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冒用“施某”的名字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至新港路某号2楼的上海某互联网上网服务屋工作期间,多次使用专用钥匙打开电脑机箱,窃得IntelI5-3450型CPU8块,共计价值7,560元。被告人刘某在贵州省金沙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刘某在已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乘坐K831次列车由贵州返回上海途中,在湖南省株洲火车站趁火车停靠站上下客之机,摆脱公安人员看管逃逸,直至同年8月3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林某、蔡某、李某的陈述及证人张磊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脱逃,又构成脱逃罪,应予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2013)虹刑初字第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