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S犯脱逃罪一案,认定被告人S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经执行完毕。
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S在服刑期间,屡犯监规,三次脱逃。脱逃后,被捕归案。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S称被原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流氓罪已经被宣告无罪,所以不存在脱逃罪。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卢湾区人民法院已经撤销流氓罪的判决,同意我院再审决定书的意见。
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S因犯流氓罪被原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服刑期间脱逃被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律师
原审被告人S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刑事判决书撤销,对S宣告无罪。
有原卢湾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并与原审被告人S的供述相互一致,公诉机关亦无异议,应予确认。
原卢湾区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S的有罪判决已经撤销,我院对其判决脱逃罪的依据亦不存在。尽管原审被告人S在服刑期间有脱逃行为,但前罪的判决已被撤销并宣告无罪,S在服前罪判决的刑期期间脱逃也不能构成犯罪。故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S犯脱逃罪,并处以刑罚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80)普法刑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S无罪。(2013)普刑再初字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