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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拢同监房服刑人员脱逃,犯罪预备还是犯意表示

被告人L,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L拉拢行将刑满释放的同监房服刑人员D,以出狱后帮助从事毒品犯罪获取暴利为诱饵要求杜被释放后帮助其脱逃,多次与杜密谋脱逃计划并写下纸条。L未及实施上述脱逃计划即被监狱查获。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L在服刑期间为了实施脱逃犯罪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L系犯罪预备,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还应分别适用《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L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是D提议脱逃,其是想抓D把柄立功减刑。辩护人认为L的行为是犯意表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监狱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监区民警在抄监时查获D藏匿于枕头套内的二张卫生纸,载有脑梗症状和麻醉药等内容。南汇监狱委托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卫生纸上字迹进行笔迹鉴定,证实纸上字迹确系L所写,遂对L脱逃一案立案侦查。律师

监狱机关出具了二张记载有脑梗症状和麻醉药等内容的纸条(白色卫生纸),经被告人L当庭辨认确认是其书写。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上述检材即白色卫生纸(2张)上的字迹与L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监狱机关出具的《监狱管理局老病残犯审批表》和《情况说明》等分别证明,L体检结果为高血压病Ⅲ期、脑梗塞。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南汇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分别证明,L因犯运输毒品罪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L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L被移押至监狱服刑,现剩余刑期仍为无期徒刑。

证人D的证言证明,他在南汇监狱服刑,他分流到四监区207监室,之后L也分到同一监室。L在聊天中问他何时释放,还问有何社会关系,并说L刑期很长,没什么希望。L向他表达了想逃出去的想法,还说出去后会带他到云南等处做毒品生意挣钱,他答应了L。L和他说了假装脑梗和用麻醉药喷晕民警的脱逃计划。L写了2张纸条,一张是关于麻醉药的效用,另一张是脑梗发病的症状,但是后来被民警抄监时搜走了。

6、证人Y、C的证言(系南汇监狱民警、监区长)等分别证明,罪犯L分流到南汇监狱四监区207监室,由Y警官分管,林的刑期是无期徒刑且患有高血压,曾经脑梗过。Y发现L的思想负担比较重。Y抄监时查获同监室D枕头套内L书写的2张纸条,一张写的是麻醉药用处,另一张写的是高血压、脑梗的具体症状。Y立即向监区长C报告,对L隔离审查。

L在监狱机关审讯时供述,他因运输毒品罪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由新收犯监狱移押监狱,后分流到四监区207监房。他被逮捕后就有脱逃的想法,一直延续到南汇监狱。因为他年纪大了且身体又不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能无法走出监狱,所以想搏一下。他和同室罪犯D比较谈得来,D很快就要释放,多次谈到出去后年纪大,没生活来源。他觉得可以利用D,就用出去后可以介绍贩毒来引诱杜帮他脱逃,D答应了。因为监房和劳动场所人比较多,他们约定用纸条交流。他们用纸条交流了两次,其中一张是从一本杂志上抄下来的有关麻醉药、喷雾剂的用法,另一张是有关高血压发病表现的症状。

被告人L在服刑期间为了实施脱逃犯罪制造条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脱逃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L系犯罪预备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依《刑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对被告人L主张是D提议脱逃、其是抓D把柄以立功减刑的辩解。经查,L在监狱机关的供述及D证言能相互印证一致,证明是L以贩毒牟利引诱D帮助其脱逃,而L的刑期为无期徒刑,D行将刑满释放,且记载有脑梗发病、麻醉药用法等内容的纸条系L亲笔书写,故该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对辩护人认为L行为系犯意表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D证言、L在监狱机关的供述及查获的纸条等证据证明L多次与D商议脱逃犯罪的方法,为犯罪制造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根据被告人L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L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其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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