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某采用攀爬入室的方法,进入A区A路A弄A号A室,从被害人李某放于家中西装内侧口袋内窃得港币12,000元(折合12,800余元)后在逃逸途中被抓获。被告人牛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关押于派出所留置室。嗣后,被告人牛某逃离派出所。被告人牛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陆某的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拘留证、讯问笔录、在逃人员信息表,作案现场照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牛某在被刑事拘留后从羁押场所脱逃,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监管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被告人牛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已预交)。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八百三十七元六角发还被害人李某。(2011)长刑初字第378号